恋爱过程中,男女双方互相借贷,又或者会借款给其中一方的亲朋好友,这种情况比较普遍,但是恋爱期间,恋人双方会对彼此过分信任,借贷时不出具书面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,或者借贷给其中一方,却不好意思讲明白,写清楚,像这种情况,就为将来埋下了隐患,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分手了,就会产生纠纷。
恋爱期间的借款争议如何处理?
恋爱期间相互借款,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,但绝大多数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,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,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饯太重。这些思想会酿成恋爱不成的财产纠纷。
我们在碰到此种情况时,主要把握借款形成的证据,而不仅在于给付款项凭据的收取上。在一般没有借条、只有凭证或存折单的情况下,再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或证人证言,就能确定借款关系的成立。
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销现在也越来越大。随着恋爱期的延长,恋爱的成本也必将越来越大。如果没有结合,恋爱期间的花销也不是一笔小数目,因为恋爱期间的馈赠而产生的纠纷也就越来越普遍了。
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。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②:一是基于习俗,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,通常称为彩礼;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,如住房、汽车、金银首饰等,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接受方以嫁妆的形式融人家庭财产中,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可以称为婚前赠与财产;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、礼品及衣物等,属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。
实践中,男方为结婚送女方聘金而没有登记结婚,聘金是否返还的争议较为常见。审判机关案例认为,男女双方在同居前,一方当事人给付聘金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的结婚,现结婚不能实现,另一方当事人应返还聘金。这种判决,与2003年12月25日法院公布、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二)》第10条的规定吻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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