哺乳期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

1. 财产分割的倾斜性保护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壹千零八十七条,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“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”的原则。哺乳期女方因承担主要抚养责任,在财产分割中可能获得更多份额,尤其是房产、存款等生活必需资产。男方存在隐藏、转移财产等行为,法院可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。

2.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

女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,离婚时有权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壹千零八十八条请求男方给予补偿。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法院根据女方付出程度、男方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。

3. 损害赔偿请求权

男方存在法定过错,女方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壹千零九十一条主张损害赔偿,包括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。法院将根据过错程度、女方受损情况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。

4. 经济帮助请求权

离婚时女方生活困难,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壹千零九十条提供适当帮助,形式可为一次性经济补助或定期支付生活费。
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壹千零八十二条

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;但是,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。

《民法典》第壹千零八十七条

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